2025年10月9日至10月17日,市民政局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对《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公众网、电子邮件、信件、电话等方式共收到7条反馈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市民政局认真研究,确定采纳2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3条,与条款内容无关1条(见附件)。
专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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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0日
附件:
序号 | 个人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备注 |
1 | 市民 黄先生 | 建议将第八章的标题为“核对工作管理和法律责任” | 不采纳 | 本章节标题“核对工作管理”,包含核对工作保障、数据资料管理、保密要求、法律责任等所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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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网民海*王 | 建议:缴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规定限度以内的个人养老金的个人账户资金、社会医疗保险账户余额等不能提取使用的部分,不计入家庭财产。 修改为:缴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规定限度以内的个人养老金的个人账户资金、社会医疗保险账户余额等未发生提取使用的部分,不计入家庭财产。 | 采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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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网民28*****[email protected] | 建议:核查时间段内发生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纳入收入计算。因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进行销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纳入财产计算。 修改为:核查时间段内发生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纳入收入计算。因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购买商品房等进行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纳入财产计算。 | 采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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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网民28******[email protected] | 建议:(四)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修改为:(四)转移性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 不采纳 | 本条款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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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网民28******[email protected] | 建议:第二十三条 (收入的核对规则) 增加:劳动者因为公司裁员、医疗期满被辞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医疗补助等,在核查时间段内获取的,纳入财产计算。 | 不采纳 | 本条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21〕57号)等文件规定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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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网民28******[email protected] | 建议:家庭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实际获得的全部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修改为:家庭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实际获得的全部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保五险、住房公积金、职业(企业)年金等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 | 部分采纳 | 本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已有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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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网民31******[email protected] | 关于《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全面系统性建议意见等3篇理论文章。意见概况为:为推动广州市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公平、精准、高效、可持续发展,就《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的系统性、战略性、前瞻性建议,涵盖制度设计、技术赋能、数据治理、风险防控、社会协同等多个维度,旨在构建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现代民生核对体系“广州样板”。(内容为理论文章,篇幅较长,不涉及政策条款内容) | / | 该建议不涉及对条款的建议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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